1、国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转为民航飞行执照
根据民航局相关规章(CCAR-61部)规定,满足下列要求的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飞行执照:
(1) 除要求的相应考试和签字证明外,满足CCAR-61部第61.123条资格要求;
(2) 出示有关技术档案资料或等效文件,证明其满足CCAR-61部第61.129至61.135条一个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3) 申请执照和等级前24个日历月内仍在飞行的,应当通过私用飞行执照理论考试;申请执照和等级前24个日历月内已不参加飞行的,还应当通过CCAR-61部61.123(j)要求的实践考试。
满足下列要求的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申请人, 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商用飞行执照:
(1) 除要求的考试和签字证明外,满足CCAR-61部第61.153条资格要求;
(2) 出示有关技术档案资料或等效文件,证明其满足CCAR-61部第61.159至61.166条一个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3) 申请执照和等级前12个日历月内仍在飞行的,应当通过商用飞行执照理论考试;
(4) 申请执照和等级前12个日历月内已不参加飞行的,应当通过商用飞行执照要求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原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申请航空器等级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原单发飞机和歼击机驾驶员,可以申请飞机类别单发陆地等级;
(2) 含轰炸机、运输机在内的原多发飞机驾驶员,可申请飞机 类别多发陆地等级;
(3) 原运输飞机驾驶员所飞机型符合CCAR-61部颁发型别等级要求的,该驾驶员可以申请相应的型别等级,但需通过该型别等级的 实践考试;
(4) 原直升机驾驶员可以申请直升机类别等级和型别等级, 但需通过该型别等级的实践考试;
(5) 未在本条(e)款中列明的其它航空器由局方确定其相应的转换等级和办理方法。 (f) 具有复杂气象标准的原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符合CCAR-61部 61.83(d)航空经历要求的,可以申请在其驾驶员执照上增加仪表 等级,但应当通过仪表等级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根据民航局相关规章(CCAR-61部)规定,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应当通过相应后执照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以及满足CCAR-61部对其所申请执照的其他要求。但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转为中国私用飞行执照和等级时,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1) 持有现行有效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私用、商用 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没有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签注;
(2) 持有中国颁发或者认可的体检合格证;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 和口吃。 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本要求,局方应当在该申请人的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通过私用飞行执照理论考试。